資遣和合意離職差在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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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論:如果其實是公司要你走,不要隨便簽「合意離職」。
資遣有法定的資遣費和預告工資,也是非自願離職,可以申請失業給付。合意離職的錢全看協議,而且就業保險法列舉的非自願離職原因裡沒有「合意終止」。
差在哪
| 項目 | 資遣 | 合意離職 |
|---|---|---|
| 資遣費 | 法定,新制每年 0.5 個月平均工資(最多 6 個月) | 沒有法定標準,依協議 |
| 預告期間/預告工資 | 有,10/20/30 天 | 沒有法定預告 |
| 失業給付 | 屬於非自願離職,符合其他條件就能申請 | 不在法定的非自願離職原因裡 |
| 特休未休工資、當月薪資 | 照給 | 照給 |
法律怎麼定義「非自願離職」
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列舉了幾種情況,只有這些才算:
- 公司關廠、遷廠、休業、解散、破產宣告
- 依勞基法第 11 條(例如歇業、虧損、業務緊縮、不能勝任工作)、第 13 條但書、第 14 條(公司違法,勞工自己終止)、第 20 條(改組、轉讓)離職
- 定期契約到期,離職後超過 1 個月還沒就業,而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
「雙方合意終止」不在這張清單上,所以申請失業給付時,就業服務站要看離職證明上的原因。
簽之前做這幾件事
- 問清楚公司的終止理由:如果是業務緊縮、虧損、組織調整,這是勞基法第 11 條的資遣事由。
- 先算清楚資遣能拿多少:資遣費、預告工資、特休未休工資,加上失業給付,跟公司開的條件比。
- 看離職證明上的離職原因:實際是資遣,就請公司寫明「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○ 款資遣」。
- 有爭議就找勞工局:雇主不開或不願寫非自願離職證明,可以帶具體事證,找公司所在地的縣市勞工局協處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;需要法律協助可以洽法律扶助基金會。